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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具的欠条未约定逾期利息,起诉时能否主张?
  发布时间:2024-02-22 15:18:28 打印 字号: | |

小到柴米油盐的交易,大到车辆房屋的购买与出售,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我们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

双方就货款结算形成欠条

未约定逾期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

起诉时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案情回顾

刘某经营膨胀珍珠岩板生意。2019年6月至7月,李某在刘某处赊购价值43000元膨胀珍珠岩板。后经刘某催要,李某于2020年7月6日向刘某出具430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2020年8月6日前付清。货款到期后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货款43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李某从刘某处赊购膨胀珍珠岩板并向刘某出具欠条,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现刘某已向李某履行了出售膨胀珍珠岩板的义务,李某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后李某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故对刘某要求李某支付尚欠的43000元货款并支付以货款本金4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逾期付款之日2020年8月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李某支付刘某货款43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依照《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责任编辑:蒋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