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你一起还”
“这钱我帮你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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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此类的话相信大家在生活中都听过。然而,一旦真正需要“债务加入”,作出承诺的第三方是否真的需要共同承担债务?当初的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固镇法院就审理了由民间借贷案引发的“共同承担债务”纠纷。最终依法判决原债务人与债务加入人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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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丁某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离婚。2023年3月13日,郑某向丁某借款买房并于同日向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20万元,用途为购买住房。后丁某向郑某的银行卡中转入19.4万余元。后郑某购买了房产并在购房后按揭支付房产的贷款。此后,双方一直因偿还购房款之事争执不下。几经催要,郑某均未能偿还。同年10月,在丁某、郑某共同的名称为“家人”的聊天群中,郑某的弟弟郑某1向丁某发出信息称:“卡号发给我,我给你打钱,19万四”“从现在开始,你不要问俺姐要钱了,她也没有钱,你卡号发给我,我给你打钱。”丁某对此未表示拒绝。
此后,丁某因急需用钱向郑某及郑某1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丁某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查后认为,丁某与郑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认定为借贷关系。郑某在收到丁某的款项后,经丁某催要,其应当承担还款的义务。同时,郑某1在“家人”微信聊天群中向丁某发出信息表明其愿意加入债务和郑某一同承担债务,郑某1辩称丁某并未表示同意其还款并不影响其债务加入的意愿,郑某1也未举证证明丁某明确拒绝的意思表示。故法院支持了丁某要求郑某1在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郑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后,债务加入人成为原债权债务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