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另一方面是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看固镇法院执行法官如何能动司法。
乔某与A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生效后,A公司仅履行部分义务,乔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A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案涉项目正在建设当中,如果简单粗暴地“硬查封”,有可能对企业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使其遭受停工损失。
执行法官多次找到A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协调、释法说理,督促主动履行义务,均无果。综合A公司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研判分析查封案涉项目的财产对企业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权衡再三,从保障双方利益最大化,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即不影响A企业现有的生产活动下,执行法官决定对A公司存放于固镇县某项目部的19捆钢材合计36280Kg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现场)
为避免情况有变,乔某向法院申请对查封物进行变更保管地点,后法院将该批钢材存放于某钢材市场内。
“扣押不是目的,解纷才是。”钢材被扣押后,执行法官多次督促A公司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同时,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执行法官秉承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司法理念,坚持不懈的做双方调解工作,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和解,A公司一次性履行完毕,乔某的胜诉权益得到实现。
因案件执行完毕,法院裁定解除上述钢材的查封、扣押,将钢材退还给A公司,并于3月4日顺利完成交接。
(交接现场)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则是这最后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执行法官张文豪说道。
面对涉企案件执行情况的复杂多变,固镇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工作理念,不搞一刀切,而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酌情处理,依法灵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帮助企业维护良好的信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