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固镇法院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感情破裂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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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据悉,赵某与刘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二人缔结婚约。赵某通过媒人先后支付刘某见面礼,其本人转账给刘某用于购买戒指,其父亲打款给刘某彩礼款,以及为下礼购买烟酒鸡鸭鱼肉等花销、红包及婚礼后为共同生活赵某给刘某的转账等共计十余万元。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只共同生活不足半个月。现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彩礼。
日前,固镇法院任桥法庭依法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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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刘某的彩礼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彩礼给付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生活时间较短,被告刘某应返还原告赵某所给付的彩礼。因双方基于婚约关系,被告刘某应返还的种类和数额需要具体分析:(1)彩礼方面,金额与证人证言相印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2)红包方面,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用于人情礼节方面且金额较小,依法不予返还;(3)上车礼方面,原告赵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4)其他方面,男女双方置办酒席均有相应的支出。这类开支已用于大众消费,不适合返还。原告赵某主张的其给被告刘某的其他微信转账应予返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属于彩礼款,应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不宜返还。庭审中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刘某返还见面礼、彩礼款等共计122000元,本院认为,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按农村的习俗举行了婚礼,结合双方共同生活了不足半个月时间、未生育子女及分手原因等因素,对于彩礼部分适用酌定返还原则。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赵某彩礼款106200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上述判决中,法官充分尊重民间习俗,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酌情返还彩礼,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案例二:怀远法院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包集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案件,原本情绪激动的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达成了和解。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为被告购买了三金并支付了66000元彩礼。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决定分手,但双方在彩礼返还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返还彩礼,而被告则坚持不予退还。
在庭审前,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诉求,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尝试通过各种方式缓和双方的情绪,引导他们理性对待这起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敏锐地观察到其中一被告随身携带着涉案的三金首饰,便巧妙地利用“三金”作为调解的突破口,向双方解释了彩礼的性质和意义,并指出在分手时应当妥善处理彩礼问题,避免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纷争和伤害。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的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开始以更加理性的态度来面对这起纠纷。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当场返还原告三金首饰及彩礼款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