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是半路夫妻,我跟老头子一起生活也有十来年了,他这一走,不能什么都不给我呀。”何老太在法庭上气愤地说。
这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杨老先生生前将其所有的一套还原房出售给了郭某,因房屋不满足过户条件迟迟未能过户,等房屋可以过户时杨老先生却已去世。
杨老先生生前共有两段婚姻,与其前妻育有两个子女杨某一、杨某二,其前妻因病去世后,杨老先生与何老太再婚,未育有子女。杨老先生过世后,因何老太不愿意配合做继承公证,致使房屋无法过户,买受人郭某遂将杨老先生的两位子女和何老太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杨老先生的继承人协助进行房产过户。
析产:经审查,被还原的老房子系杨老先生婚前个人出资所建,杨老先生与两任妻子没有夫妻财产约定,杨老先生生前亦未立有遗嘱,老房子拆迁后还原在杨老先生一人名下,杨老先生的父母均先于杨老先生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涉房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何老太、杨某一、杨某二。
释法:庭审当日,何老太、杨某一、杨某二均到庭,杨某一、杨某二表示既然房子是其父亲生前处置的,他们愿意配合买受人郭某过户;当问及何老太的态度时,出现了开篇的一幕。
面对何老太的抵触情绪,承办法官耐心向其释法:“何老太,这套房子在老爷子与您再婚前就有了,是老爷子的婚前个人财产,你们老两口对这套房子也没有做过任何约定,老爷子有权处分该套房屋。老爷子去世后,您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该房子,但是,继承不只是继承权利还要继承义务,目前我们还是建议您协助对方过户。”
解结:听了法官的话,刘老太有些动摇,“我其实也不想要这套房子,是老爷子去世时本来有一笔丧葬费,但都被杨某一、杨某二拿走了,我跟老头子生活十来年,没有辛劳也有苦劳,他们这么做实在令人心寒。”
了解了前因后果后,承办法官立即核实,杨某一、杨某二表示扣除必要费用后丧葬费确实有剩余。为打开何老太的心结及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继承纠纷,承办法官积极做杨某一、杨某二的工作,后杨某一、杨某二主动将剩余丧葬费退给了何老太。解了心结,何老太最终也同意了协助郭某过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