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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安徽法治报这样报道蚌埠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09 11:15:08 打印 字号: | |


怀远法院:案后回访安商暖企

日前,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深入涉案企业永利达电子科技公司实地走访,通过“案后回访+送法上门”,在防范合同风险、强化法务工作等方面给企业提出法律专业建议,增强企业防范经营风险能力,促进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让企业暖心又安心,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本报通讯员 刘流 记者 吕宏伟 摄


淮上法院:加装遮阳篷酿事故 法院判决车主赔偿8万元

本报讯(通讯员 万敏)给电动自行车加装的遮阳篷,看似遮阳挡雨的“神器”,实则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日前,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主张某驾驶私自加装遮阳篷的电动车,在路口碰撞了行人孙某,并致其十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孙某损失8万元。

2023年1月,张某驾驶加装遮阳篷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沿蚌埠市涂山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九龙花园北门路段,因电动车加装的遮阳篷挡住了视线,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事故经认定,张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孙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加装遮阳篷的电动车逆向行驶,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车加装车篷是对电动车外形尺寸的改变,属于违法改装,一旦发生事故,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电动车加装车篷也有很大安全隐患,增加风阻影响车辆稳定性,遮挡视线扩大了视野盲区,影响操控性,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在此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切勿给电动车加装遮阳篷。


 
来源:​安徽法治报
责任编辑:蒋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