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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男子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4-04-09 17:02:21 打印 字号: | |


日前,淮上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许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间,被告人许某实际控制的某运输公司拖欠被害人周某等11名工人工资,蚌埠市淮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22年8月、11月向运输公司及许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被告人许某及公司均未按期整改。2023年1月,在蚌埠市淮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多次督促及约谈下,被告人许某仅支付部分工资,仍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经查,某贸易公司于2022年1月至5月间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输费共计人民币700万余元。许某将部分资金转移至他人名下或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雇主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恶意欠薪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用人单位要信守承诺、诚信经营,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当遇到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理性对待,第一时间求助于人社部门,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

 
责任编辑:蒋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