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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爱发函】蚌埠法院发出全市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作者:陈栋梁  发布时间:2024-04-17 17:15:00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重于泰山。4月16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发出全市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据悉,沈某(女)与郭某(男)于2021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取名郭某某,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发生争吵,认为之间的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24年1月4日,沈某起诉要求非婚生女由其抚养,郭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2024年2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至中院。

二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未亲自抚养孩子,从女儿出生之后多数时间跟随爷爷奶奶在家中生活。考虑后期双方当事人若因感情破裂从此“分道扬镳”,非婚生女在今后的生活中可能会因缺乏父母的关爱等原因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综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寄发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要求当事人加强对子女的关爱、陪伴和心理疏导,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下一步,蚌埠法院将持续做深、做实、做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优质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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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