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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代偿,让“破坏者”变“守护者”
  发布时间:2024-04-30 17:57:27 打印 字号: | |

“感谢法院考虑到我的实际情况,我一定按照劳务代偿方案积极履行,当好村里环境的守护员。”家住固镇县石湖乡陡沟村的陈某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向承办人徐从奎法官承诺到。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25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陈某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2000元,承担鉴定费用800元,合计42800元,其中以劳务代偿方式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42000元。

2022年2月至4月,陈某明知蟾蜍是野生动物情形下,在固镇县石湖乡王新庄附近的野沟内,采用网捕的方式非法捕猎中华蟾蜍420只,涉案蟾蜍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2022年11月12日,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案涉420只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为42000元。

案件审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陈某称其身体残疾,家庭条件困难,无力承担高额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了解其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走访了陈某所在的石湖乡陡沟村村委会,经了解陈某腿部残疾,无法参加重体力劳作,但仍有一定劳动能力,平时会去本地的制衣厂打零工。随后,一行人在陈某家中,实地了解了他的身体和生活情况,查看了其持有的三级残疾证。

结合现实情况,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林业局共同论证后制定了劳务代偿方案。经与陡沟村村委会协商,村委会愿意作为陈某劳务代偿的监督人。县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前述判决。

公益劳务代偿既符合“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又可达到生态环境替代性补偿的目的,同时兼顾了生态资源保护与生存发展权利之间的平衡,相对于简单的“一罚了之”,将司法温度和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更能体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对丰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固镇法院
责任编辑:蒋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