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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丨说“典”不一样:妈妈的烦心事,法院来化解
  发布时间:2024-05-13 09:38:18 打印 字号: | |


“孩子一直是和她生活在一起,我为什么要承担抚养费?”

“离婚责任在他/她,凭什么还要负担抚养费?”

“我哪来的钱给孩子抚养费,我工资低得很。”

......

夫妻离婚本应一别两宽,但子女却是彼此永难割舍的纽带。也正因如此,“抚养费”成为离婚之后双方最常面临的纠纷。

近日,固镇法院任桥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抚养费引发的纠纷案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据悉,原告周某系被告周某某与李某之女。周某某与李某于2018年8月15日在固镇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周某由李某抚养,周某某自2018年8月15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周某年满18周岁。离婚后,截至2024年2月15日被告周某某尚欠抚养费96000元未付。李某作为周某的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某依法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时,双方协议原告由其母亲李某抚养,周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协议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故原告周某要求被告周某某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2018年8月15日至2024年2月15日欠付96000元抚养费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周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欠缺经济能力,无力负担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给付原告周某自2018年8月15日至2024年2月15日期间尚欠的抚养费96000元;被告周某某自2024年3月1日起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周某抚养费2000元直至周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来源:固镇法院
责任编辑:蒋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