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小小皮筋惹纠纷 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4-05-20 10:54:11 打印 字号: | |


皮筋在生活中我们随处可见,可别小瞧了这小小的皮筋,放在校园里也能惹来纠纷。

小花和小明系同班同学,又是同桌。2023年6月15日下午13时12分午休期间,小明在教室内座位上用皮筋弹射物品将同桌小花的右眼弄伤。

小花被送往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小花右眼角膜裂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后小花在医院进行了右眼白内障摘除,右眼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小花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为45天,营养期45天。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小花父母认为是小明的皮筋弹射行为将小花的眼睛弄伤,小明及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事故发生在教室内,固镇县某小学未履行监管职责,对小花的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始终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诉请小明、小明的父母及学校赔偿小花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9361.92元。

2024年4月17日,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法庭就该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进行了立案,同时,因原告申请对小明一家采取了保全措施。

因该起纠纷涉及未成年人,承办法官对此高度重视,庭前积极与家长、学校沟通,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

5月10日上午是该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开庭的日子,当事人都早早来到了法庭。他们从开始的剑拔弩张,到后面的情绪缓和,最终各方当事人都同意法庭出面调解。

承办法官考虑到想要化解这起纠纷的关键是责任划分,于是首先让大家仔细观看视频。这32秒的视频,大家翻来覆去看了几遍后,王法官利用背对背调解法,分别向侵权方、受害方和学校释法明理,让各方知晓自己的过错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学校表示我们平时安全教育都很到位,本案有侵权主体,校方只同意承担10%的责任;小明家长表示事故发生时,虽然小花在趴着,但她手里拿着书,当成“盾”,小明手里弹射的物品相当于“矛”,他们一起玩呢,而且事故发生在学校的午休期间,学校应承担很大的责任,小花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小花的家长则表示,当时小花趴着呢,他们在玩都是你们的猜测。

王法官心想,小花当时到底在干嘛?这是责任划分的关键。于是跟小花父亲进行了沟通,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把小明外婆患癌的情况和视频里小明也没有伤害小花的故意等情况都一一跟小花父亲道来,小花父亲同意原告方承担15%~20%的责任。

调解工作一直进行到了中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学校同意承担30%的责任,赔偿小花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8500元,小明及小明父母同意承担50%的责任,赔偿小花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64000元。就这样,一起因小小皮筋造成的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得以圆满化解,但更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要怎样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民法典中就有专门针对我们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条。

下面就让我们来学习一下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固镇法院
责任编辑:蒋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