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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不仅是禁鱼,打捞螺蛳也违法
  发布时间:2024-05-27 11:25:44 打印 字号: | |

螺蛳是在河流湖泊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水生物,虽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但却在国家保护的水产品范围内,对于在禁渔区内生长的螺蛳更是明令禁止捕捞的。

2023年8月26日2时许,刘某某夫妻在五河县怀洪新河太湖新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黄浅渡口水域使用推抄捕捞螺蛳时,被五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螺蛳1000余千克。经鉴定,上述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损害为8227.75元。

五河法院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刘某某夫妻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15000元,并承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破坏生态资源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费用8227.75元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中,刘某某夫妻在禁渔水域捕捞螺蛳1000余千克,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刘某某夫妻需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通过该案也反映出,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的薄弱部分,保护水产品不仅仅是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捕鱼,在保护水域内生长的水产品均在保护之列。下一步法院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巡回审判,以“零距离”旁听,提高以案释法“精准度”。


 
来源:五河法院
责任编辑:蒋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