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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日报·法治融︱蚌埠中院发出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4-05-31 16:53:10 打印 字号: | |


蚌埠中院发出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近日,蚌埠中院针对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发出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被《安徽日报》刊发转载。

据悉,沈某(女)与郭某(男)于2021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后双方同居生活,其间生育一女取名郭某某,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争吵,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1月4日,沈某起诉要求非婚生女由其抚养,郭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2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未亲自抚养孩子,郭某某多数时间跟随爷爷奶奶在家中生活。

综上情况,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寄发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要求当事人加强对子女的关爱、陪伴和心理疏导,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进行早期预防,以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通过口头告知、现场提示阅读、播放视频、制发“提示卡”或“提示手册”等多种形式,在立案、诉前调解、审理、执行等各阶段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必要时可以结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


 
责任编辑:蒋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