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庭长,我们光明街社区有一起纠纷,需要您的帮助。”今年3月,龙子湖法院江海兰法官收到社区调解员王义芳的电话。
王义芳系蚌埠市光明街社区居委会村居微法庭的调解员,江海兰法官系该村居微法庭的联系干警。龙子湖区村居微法庭调解员在排查社区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遇上问题随时向法院联系干警求助,已形成了一种常态化纠纷化解的工作方式。这次,调解员王义芳遇到的是一起邻里关系的纠纷。
今年3月19日,家住蚌埠市东城嘉园7号楼三楼的刘某至光明街社区居委会反映,有人租用一楼的房子经营养老机构,刘某认为此栋楼房属民用住宅,不应作为经营场所。调解员王义芳接到此情况后,立即展开实地调查。经至东城嘉园现场查看,在刘某居住的三楼下的一楼,墙上张贴着招工信息,从招工内容上判断,一楼准备经营养老机构。调解员马上找到一楼的租户孙某,孙某当场认可正在筹备经营养老机构,经营地点就在7号楼的一楼。
居民住宅用房能不能作为经营场所,这是此纠纷调解的必备知识储备,调解员王义芳有点吃不准,所有就有了开头的那一段。江海兰法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深入浅出地向调解员作出详细解读。有了法律知识的垫底,调解员调解起来便有了足够的底气和信心。通过反复释法明理、说服调解,历时一个多月,孙某最终认识到了擅自将房屋改为经营用房不妥,自行放弃开办养老机构的想法,于今年五月份顺利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纠纷化解后,调解员王义芳又给江海兰法官打来了电话:“咱村居微法庭有了法院的在线专业指导,处理纠纷如同搭上了顺风车,顺畅合法,水到渠成。”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