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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受阻?法院来调解
  发布时间:2024-06-03 16:07:02 打印 字号: | |


夫妻双方离异后,探望子女实属人之常情,也是维护好与子女之间亲情关系的方式。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一方不配合探望孩子怎么办?

近日,固镇法院就成功调解这样一起探望权纠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呵护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赵某与周某2020年3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女儿由周某抚养,赵某负担抚养费并享有探视的权利。离婚后,赵某多次要求探视孩子,周某以工作繁忙等为由加以阻拦、拒绝。无奈之下,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配合自己行使探望权。

“离婚时,你们对孩子的抚养、探望都做了约定,赵某作为孩子的父亲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作为母亲,你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才对。”

“你们俩虽然离婚了,但是孩子的成长环境需要父母共同参与,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而不是隔断孩子与父亲之前的亲情。”

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权益,一判了之不仅有可能激化双方矛盾,对孩子的成长带来“阴影”,也不利于日后的执行。为此,承办法官积极组织二人进行了调解,引导双方放下彼此芥蒂,理性沟通。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多番努力下,法官根据孩子的学习生活实际情况及其意愿,专门制定了一份探望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法官有话说

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探望权的行使是父或者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不要让孩子成为家庭矛盾的牺牲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来源:固镇法院
责任编辑:蒋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