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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淮河流域蚌埠闸边的巡回审判
  发布时间:2024-06-05 14:37:08 打印 字号: | |


在第53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伟大实践。2024年6月4日上午9时,禹会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来到淮河流域蚌埠闸,在案发地附近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巡回审判。

案件回顾  

被告人胡某某和年某某、陈某、袁某某(均另案处理)都是“偷偷摸摸去钓鱼”微信群的成员。2023年5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与群成员相约晚上到蚌埠闸钓鱼,晚上四人共钓到15条鳜鱼、2条翘嘴鲌。2023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结束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查,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水域属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明确划定的禁渔区域,系在“淮河蚌埠段四大家鱼长春鳊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

当庭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经审理,合议庭就本案进行当庭宣判。

巡回审判加强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工作是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重要内容,作为蚌埠市辖四区行政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禹会法院持续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工作,通过巡回审判,到案发地就地审理,向现场群众释法明理,用直观的庭审活动呈现生动的环境保护法治课,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禹会法院将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积极构建环境司法保护常态化机制,为保护辖区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来源:禹会区法院
责任编辑:蒋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