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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狗咬伤,该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07-04 15:46:55 打印 字号: | |


养狗的人越来越多,但养狗需要注意的管理责任及义务,很多人并不了解。那么,一旦狗咬伤他人,谁来担责?

日前,固镇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狗咬伤女童而引发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

2023年11月4日下午,在程某(事发时7岁)家门前,刘某、何某饲养的犬只将程某咬伤,后程某被送到固镇县某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转入蚌埠某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头皮撕脱、额窦骨折、眶骨骨折、耳郭开放性损伤(左耳),住院9天。同时,程某在蚌埠市某医院进行了狂犬病疫苗注射,又于2023年11月14日、12月4日至上海某医院诊查。上述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刘某、何某已给付程某2000元。

因双方关于程某剩余损失的给付问题产生纠纷,协商未果后,程某父亲将刘某、何某诉至法院。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方饲养的犬只将原告咬伤,被告对其饲养犬只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合理的看管责任,故被告方应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对犬只有主动挑逗、追赶等故意情形,无证据证明被告方有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此,被告方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在本案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差旅费、生活费、住宿费提供了对应日期的相关票据,本院予以采纳;对其提供的无车号、日期、里程及食宿等单价的定额发票,无其他证据佐证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其提供的202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1月24日住宿费票据、个人租房合同及转账记录,其要求被告承担此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因其尚未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且保留了相关诉权,就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需相关专业机构作出评估,其可在伤残等级鉴定后另行主张,本案不予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宠物狗饲养者或管理者,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定期对犬只进行防疫处理、不在居民区饲养烈性犬只,在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时,要采取足够的安全约束措施,尽到饲养人应该注意的相关事项,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固镇法院
责任编辑:蒋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