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不惜以身犯险
两男子盗窃他人货车内货品
最终身陷牢狱
近日,固镇法院对被告人李某,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
2024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王某将张某停放在王某家门口的厢式货车内的236米某牌电力电缆线盗走。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缆线价值10110元。案发后电缆线被侦查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张某,张某谅解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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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24年3月4日17时许经固镇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外出回家在其家中被固镇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直至第四次讯问时才予以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于2024年3月4日15时许在其家中被固镇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再查明,2024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向本院预缴罚金6000元,被告人王某向本院预缴罚金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王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积极预缴罚金,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被告人李某、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劳而获可能会一时轻易地获得钱财,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侵犯了他人财产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做好居家与商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