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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入户门方向 “法庭+N”化邻里纠纷
  发布时间:2024-10-15 17:18:04 打印 字号: | |


古语云,“远亲不如近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邻里关系却因各类矛盾“剑拔弩张”。近日,固镇法院民庭充分运用“法庭+N”多元解纷模式,成功调解一起因邻居擅自改变入户门方向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邻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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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家那邻居私自把开发商交付时右开的入户门改成了左开,如果他们家突然从室内打开房门,恰巧此时我在门口,因视野盲区,就很可能发生碰撞,你给我们评评理……”

据原告称,被告改变原有入户门设计,并且拒不整改,因影响通行并且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状、排除妨害。

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此类邻里案件简单一判了之非但不能实质性解决问题,反倒容易加深怨气与隔阂,不利于邻里间和睦相处。为此,承办法官遂对案涉房屋入户门进行实地全面查看,积极与双方进行沟通组织调解。

为凸显人民法院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为和司法温度,承办法官联合派出所、社区、司法所针对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矛盾点进行调解。

“行要好伴,住要好邻,邻里之间本应互相帮助、沟通,原告,你也不要太激动,有话好好说。”

“被告,你也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原告这么做,给你出行造成困扰,你是不是心里也不舒服?”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你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既然今天大家愿意坐下来调解,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是不是?”

……

调解现场,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和“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循循善诱理清“事理”,耐心细致释明“法理”,感同身受说明“情理”;派出所、社区、司法所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研究问题解决意见与建议。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恢复入户门原状,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自愿协助被告将拆下的门找到买家。自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下一步,固镇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创新“法庭+N”的调解模式,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汇聚各方资源与力量,以“如我在诉”的理念,以劝促和、以调止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这意味着在处理相邻关系时,需要考虑到生产、生活的便利性,以及各方利益的平衡。

 
来源:​固镇县法院
责任编辑:蒋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