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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0余亩高粱是否减产?是何原因造成减产?为更直观了解涉案庄稼的现状,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0月21日,承办法官徐从奎深入田间地头,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现场勘察。
据称,2024年5月份,原告从固镇县多个乡镇承包了9300余亩耕地用于种植高粱。因种植需要,原告从被告1处购进了由被告2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用于高粱作物喷洒。后由被告1组织人员、车辆、机械负责对4000余亩高粱进行喷洒作业,原告也自行对剩余亩数的高粱进行喷洒作业(喷洒药物来自被告1处)。3天后,原告发现高粱果实出现收缩现象。随即,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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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查明事实,10月14日下午15时开庭审理,经过5个多小时的庭审调查,对相关药品等证据进行质证,明确争议焦点,最终确定:
先鉴定,确保抢收高粱,耕种小麦
“案情已基本清楚,由于高粱要抓紧抢收后种小麦,必须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实地取样测量后,即刻收割,这既不影响农民种小麦也能尽最大可能挽回一点损失。”时值农民耕种小麦之际,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耽误农作物耕种,针对当事人对高粱减产提出的诸多质疑,徐法官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
明确鉴定主要针对哪些方面
“农药是从你那买的,喷洒作业也是你们进行的,我自行喷洒也是用的你们的药品,还说高粱减产和你们没关系?”
“有没有因果关系不是你说的算,我们的药品、喷洒是没问题的。”
“双方不要争吵,我们要以事实说话,对哪些方面有疑义依法提出即可……”
最终,在三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确定针对高粱受损面积、农药标注成分、未标注成分、多种农药混合使用与高粱减产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的司法鉴定。
确定鉴定机构选择
“我们都是不同省份的,那你们法院选择哪一家鉴定机构呢?选鉴定机构我们得‘把关’。”
“你们放心,为确保鉴定公平公正,在鉴定机构选择上,首先排除与各方有关的安徽、山东、河北三个省份。”看出大家的担忧,徐法官表示,最终会依法通过“摇号”方式选定鉴定机构。
现场实地勘查
10月21日上午,承办法官、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等驱车赶到了原告承包的高粱地,实地勘查并拍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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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固镇法院将结合实地勘查情况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择期开庭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