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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付我们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4-11-13 17:38:38 打印 字号: | |


夫妻离婚,夹在父母之间的孩子本就左右为难,若因抚养费引发纠纷,无疑是在孩子的成长中“雪上加霜”。近日,固镇法院任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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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2014年7月1日,张某与吴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并约定两个女儿均由母亲张某抚养,抚养费双方共同承担。

现两女儿已上高中,仅学费二人就需要交纳共计5100元,在就餐、资料、日常开销等其他方面的各项开支明显增加,以张某目前的经济能力无力承担。因此,两个女儿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合计850元增加至每月合计2000元直至两人分别年满18周岁时止。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是亲情的纽带,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严格遵守,而且现在两个孩子都要上高中,你不给付抚养费你觉得做得对吗?”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应被免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调解中,张永俊法官引用民法典关于子女抚养费相关规定耐心与当事人沟通、释法明理,并明确指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

“张某,也希望你体谅吴某的难处,虽然你们离婚了,为了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在抚养费方面大家好好沟通下。”

最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吴某自2024年11月1日起给付两个女儿每人每月抚养费600元直至二人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年6月30日之前给付1至6月抚养费,12月30日之前给付7至12月抚养费。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有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力的保障,但当婚姻出现裂缝无法修复时,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才能让子女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来源:固镇县法院
责任编辑:蒋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