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司法效率的功效,采取以鉴促调“三法”,即鉴定风险告知法、现场勘验明析法、鉴定成本分析法,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一|鉴定风险告知法
立案庭在接收鉴定材料后,会在三天内将《鉴定风险告知书》发给申请人,并在选择摇号的过程中,将可能存在的鉴定风险告知申请人,如受科学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及相关问题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其他客观条件限制等可能无法出具意见或出具的意见不明确,达不到鉴定效果。劝说申请人能实事求是、心平气和的妥善解决纠纷。
二|现场勘验明析法
为增加案件的亲历性,在选择鉴定机构后,由“法院工作人员+双方当事人+鉴定人员”共赴现场进行勘验,法院和鉴定机构各司其职,由鉴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进行解读,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解读,明晰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而在勘验当场做调解工作,专业知识和法律分析再辅以现场直观感受,尽力促成双方调解。
三|鉴定成本分析法
在鉴定机构出具缴费通知后,利用人固有的趋利避害本性,结合案件诉争标的,采取收益成本分析法,告知双方当事人必须付出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及可能带来的收益,以最实际利益来做调解工作,争取在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情况下化解矛盾。
自采取以鉴促调“三法”以来,前期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后撤回鉴定并调解案件4件;现场勘验当场调解1件;知悉鉴定费用撤回并调解鉴定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