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以案释法
电梯口绊倒受伤,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5-11-21 15:13:36 打印 字号: | |


(图片来源网络、AI生成,侵删。)

是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还是业主自身疏忽?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日前,固镇法院依法判决了这样一起因业主在小区电梯口被绊倒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据悉,郭某是固镇县某小区的业主,居住该小区3号楼。2025年3月13日下午,郭某与家人从该小区3号楼一单元负一层出电梯时,被负一层电梯止水带绊倒摔伤,后被送往县某医院检查治疗,花去检查治疗费1322.81元。后郭某分别于2025年3月14日、16日、21日及4月5日在合肥某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购药费2015.68元。

另查明,该小区3号楼一单元负一层电梯外(地下室)的过道是声控灯照明,电梯内未张贴警示标语。郭某受伤后,其家人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并到事发地进行了查看,向当事人出具了《出警情况说明》。

郭某及家人认为,xx物业公司应对郭某受伤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而xx物业公司则认为,郭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xx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争执不断,郭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出入电梯时应注意安全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此次受伤负主要责任;xx物业公司未合理设置负一层过道内的照明设施,在电梯到达负一层时灯光未及时亮起且未在电梯内设置警示标志,止水带位置未设置合理防跌倒措施,在履行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过失,对郭某受到的损伤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收入等标准,结合郭某的诉讼请求、诊断证明及在案证据,郭某的合理损失包含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20236.49元。郭某主张误工损失,因其有工作但未提供误工损失的证据;且其没有住院,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也无依据,郭某的该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法判决xx物业公司对郭某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民事责任,赔偿郭某6070.95元,其余损失郭某自行承担;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小区负一层照明等未及时亮,缺少警示标志、未防护止水带,均属于物业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郭某在小区公共区域活动时,应主动观察周边环境,尤其在光线不足区域,更要注意。若因自身疏忽导致受伤,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固镇县法院
责任编辑:蒋思意